开办托育中心需要哪些条件?
一、场地要求
托育机构建设项目由场地、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。
一、场地主要包括建筑占地、道路、室外活动场地、绿地等。
二、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、服务管理用房、附属用房和其他用房等。
(一)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;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、活动区、配餐区、清洁区、卫生间、储藏区等;
(二)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、保健观察室、隔离室、哺乳室、警卫室、办公室、财务室、会议室、储藏室等;
(三)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、开水间、餐食准备区、卫生间、清洁间、车库等。
(四)其他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人员培训、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、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相应的用房。
二、选址要求
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要求,结合人口密度、人口增长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、交通、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,合理布点,保障安全。
托育机构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交通便利、环境安静、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、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、设施及污染源,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。
二、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。
三、市政基础设施完善。
四、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,可独立设置或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,宜设置独立出入口。
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功能分区明确、方便管理、节约用地。
二、宜有良好朝向。
三、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,面积宜为2平方米/托位及以上,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,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。
四、新建托育机构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。托育机构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,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。
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绿化用地、停车用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。绿化用地面积宜为1.5-3平方米/托位,严禁种植有毒、有刺、有飞絮、病虫害多、有刺激性的植物。
第十六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%。



